浅谈格式条款中的约定管辖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9-21 12:15) 点击:1854 |
浅谈格式条款中的约定管辖 许多提供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希望在发生纠纷时,由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法院管辖,但对于该约定的效力及其需要注意的问题,经营者或许并不清楚,笔者现针对格式条款中的约定管辖应当注意的问题及其效力发表拙见,以期引起提供格式条款的经营者的注意 。 一、约定管辖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当出现协议管辖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择一起诉。 5、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二、格式条款中的约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该规定对格式条款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格式条款中约定管辖应当注意的问题格: 2、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约定管辖,还应当通过将管辖协议涂黑或加粗,以引起消费者注意;或者将该管辖协议单独列出,在消费者阅读后签名确认其对该协议已经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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